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3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4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17)辽0124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江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54,622.50元,其中2017年8月5日前给付700,000.00元,2017年9月5日前给付1,000,000.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554,622.50元; 二、如果被告孙江在2017年8月5日前未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0,000.00元,应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0,000.0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孙江在2017年9月5日前未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应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孙江在2017年10月15日前未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4,622.50元,应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4,622.5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836.00元,减半收取为12,418.00元,由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209.00元,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孙江负担6,20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8-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长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12311392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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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