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3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24民初1436号
案号
(2017)辽0124执1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江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54,622.50元,其中2017年8月5日前给付700,000.00元,2017年9月5日前给付1,000,000.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554,622.50元; 二、如果被告孙江在2017年8月5日前未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0,000.00元,应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0,000.0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孙江在2017年9月5日前未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应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孙江在2017年10月15日前未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4,622.50元,应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4,622.5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836.00元,减半收取为12,418.00元,由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209.00元,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孙江负担6,20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时间
2018-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24123113929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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