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苟华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2********6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775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炜炜同意被告苟华林于202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利息部分原告张炜炜同意放弃,汇款户名:张炜炜,开户行: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溪信用社,账号:6230 3611 0601 7488 284)。二、若被告苟华林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张炜炜借款本金,则原告张炜炜有权要求被告苟华林全额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张炜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