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苟华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2********6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775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炜炜同意被告苟华林于202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利息部分原告张炜炜同意放弃,汇款户名:张炜炜,开户行: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溪信用社,账号:6230 3611 0601 7488 284)。二、若被告苟华林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张炜炜借款本金,则原告张炜炜有权要求被告苟华林全额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张炜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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