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茂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冬云、被告张茂应所生女儿张雅馨由张茂应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自行承担。二、原告陈冬云、被告张茂应所生双胞胎女儿张雪婷、张丽婷由陈冬云直接抚养。张茂应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支付张雪婷、张丽婷子女抚养费 12000 元,于每年 6 月 1日前给付,直至两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逾期未给付的,全额履行。如果被告张茂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被告张茂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