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茂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2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1197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冬云、被告张茂应所生女儿张雅馨由张茂应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自行承担。二、原告陈冬云、被告张茂应所生双胞胎女儿张雪婷、张丽婷由陈冬云直接抚养。张茂应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支付张雪婷、张丽婷子女抚养费 12000 元,于每年 6 月 1日前给付,直至两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逾期未给付的,全额履行。如果被告张茂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被告张茂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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