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27********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27民初1341号
案号
(2021)内2527执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71.99元(利息计算截止2020年10月9日)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编号为15020120170057675号《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喜林、韩世龙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戚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杨喜林、韩世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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