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9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302民初7190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赵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晓康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2015年2月起至借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陈飞飞对上述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阳、陈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