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1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民终3404号
案号
(2016)鲁0611执1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纪云涛劳务费20150元、质量保证金12000元 ,合计32150元。二、驳回原告纪云涛对被告烟台欧克斯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纪云涛承担31元,被告徐磊承担3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时间
2016-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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