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1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湘民二初字第00259号
案号
(2021)赣0313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交通运输总站代偿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交通运输总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交通运输总站与被告黎辉各负担13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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