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3********5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4213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6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娄飞、邓雪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785.59元、利息307.66元、罚息1156.04元,并从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均以年利率8.5%加收30%计算罚息及复利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二、被告娄飞、邓雪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