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5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刑初431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珊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岳理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万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8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桑艳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金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顾子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9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亚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康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杨雅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李晓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10十二、追缴被告人杨珊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岳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元;被告人万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元;被告人吴坤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三百元(已缴纳);被告人桑艳丽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被告人顾子文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被告人陈亚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康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被告人杨雅男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被告人李晓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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