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4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6548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7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盛宇、华方、张昕东、盛世福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37,512.4元、逾期利息2,654.32元、逾期罚息80,013.02元,合计920,179.74元(以上截止日为2019年6月18日);并从2019年6月19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盛宇、华方、张昕东、盛世福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张安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盛宇、华方、张昕东、盛世福、张安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