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1********0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503民初661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申丽莉、被告王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勇欠款84050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零一元、诉前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合计三千九百八十一元,由被告申丽莉、被告王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