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1********1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03民初228号
案号
(2017)豫0203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安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229808.56元。二、河南安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息12‰支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文礼、焦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87元由河南安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朱文礼、焦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时间
2017-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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