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3********5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民终3699号
案号
(2021)鲁1523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王召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国华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王召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李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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