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利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1********5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304民初348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恢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双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借款本金298000元、利息1069.54元及逾期息(截止2015年4月17日为1918.46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98000元与利息1069.54元之和计299069.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潘利亚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双双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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