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5********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5487.64元及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2194.23元、违约金2464.4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被告潘东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