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1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7651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1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袁野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野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4016.44元,利息、罚息723.69元,复利13.35元,合计44,753.4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7月24日),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袁野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元,保全费468元,均由被告袁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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