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3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23刑初135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人宫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被告人周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3、被告人王强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4、被告人宫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5、责令被告人宫磊、周路退赔被害人董云侠人民币3000及两条金镶玉项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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