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3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3刑初135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人宫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被告人周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3、被告人王强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4、被告人宫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5、责令被告人宫磊、周路退赔被害人董云侠人民币3000及两条金镶玉项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