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0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1616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1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丽签订的《贷款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于丽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72,398.37元、利息、罚息23,595.45元、复利526.57元,合计596,520.39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6月5日);并从2019年6月6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吴井文魏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5元,减半收取为4,882.5元,保全费3,503元,由被告于丽吴井文魏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