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002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鹏支付原告庆阳迪堡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下欠的房屋租赁费65680元;二、驳回原告庆阳迪堡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齐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