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01********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1002刑初448号
案号
(2021)甘1002执恢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勇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俊莲、张东东、张丽丽因被害人张永金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29774.5元、死亡赔偿金51386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5161元、交通费76元,共计548871.5元。其中被告人王勇社赔偿493984元(含已支付的20388元),剩余部分由郭俊莲、张东东、张丽丽自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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