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丽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6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7164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1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新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60500.3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0392.71元(以上本金、利息截止至2019年5月9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闵丽辉对被告刘新尚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刘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新、闵丽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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