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02********4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4民初2015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恢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霍军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霍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384,150.49元、利息及罚息5922.17元,共计390,072.66元(利息、罚息至2018年1月5日止);三、被告霍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84,150.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四、如被告霍军对上列款项无力偿还,以其抵押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67-5号1-7-1室的房屋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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