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怀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5********6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05民初1845号
案号
(2021)鲁0105执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怀超、吴翠翠、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03281.81元;二、被告刘怀超、吴翠翠、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29023.59元;三、被告刘怀超、吴翠翠、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租金503281.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四、驳回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4元,原告负担50元,三被告负担446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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