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刑初112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向涛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石松善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