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23057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东正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田中燕、韩伟向原告曾超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东正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田中燕、韩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