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3********2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9188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2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端州区变色龙汽车涂料经营部向原告广州美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2元;二、被告翟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元,由被告端州区变色龙汽车涂料经营部、翟建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美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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