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2********2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983民初4843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1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浩、王金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53.4元;二、被告董浩、王金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20年6月9日之前的利息、罚息等2927.49元,之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董浩、王金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董浩设置抵押的车牌号为鲁j3r323的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董浩、王金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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