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8********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屏民初字第706号
案号
(2021)闽0923执恢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术斌借款本金216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从2014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66000元从2014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被告陆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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