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5********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736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恢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月18日未偿还利息为1460197.19元,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15352元;三、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樊莹、梁旭、康晓霞、秦剑、卫鸿杰、张方方对被告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29元、公告费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樊莹、梁旭、康晓霞、秦剑、卫鸿杰、张方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