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197500000220304 |
案号 |
(2021)鲁1502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孙士德,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2501198309242055电话:15265857777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纺街12号5排8号。被申请人:白梅,女,成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2501198308142028电话:13793052367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泊庄北街24排64号。申请事项1、申请贵法院对被申请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款项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款42850元)给付义务。2、申请贵法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判决书承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法院审理并判决【详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9日生效。被申请人未按民事民事判决书履行第一项给付款义务。被申请人至今分文未偿还,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的扩大,申请贵法院对被申请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实现诉讼目的。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孙士德2020年11月20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