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9********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9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1)黔2629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席文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兴中70000元,并从2020年5月29日起以此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止。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席文向申请执行人李兴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席文向申请执行人李兴中支付一审诉讼费775元。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席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