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125民初553号
案号
(2021)桂0125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覃克忠、韦炜承认尚欠原告何安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并自愿定于2021年3月14日前全部偿清;二、原告何安华有权对被告覃克忠、韦炜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延西路18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7)上林县不动产权第00007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桂(2019)上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6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后所得的价款根据抵押登记顺序在被告覃克忠、韦炜所负债务6000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3055元,减半收取6527.5元,由被告覃克忠、韦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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