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0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7611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永建借款本金十七万一千二百三十一元五角二分及该款利息(15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1231.52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利超贷款本金二十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三、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孟超贷款本金二十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四、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雪峰贷款本金二十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五、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松林贷款本金二十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六、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群朋贷款本金十五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七、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玉路贷款本金二十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八、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朱永建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保全费1376元;原告贾利超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贾孟超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贾雪峰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朱松林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周群朋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朱玉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沈昊炜、胡新华、石芳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