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6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6285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4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志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庆桃返还借款本金60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6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庆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张庆桃已预交),由原告张庆桃负担1378元,被告梁志勇负担20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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