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281********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561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3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应以欠款本金63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被告出具欠条,并签名捺印确认同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受理费等全部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向本院起诉,并与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6500元,有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余磊向原告广州市英瑞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3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5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余磊向原告广州市英瑞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英瑞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8.75元、保全费723元,由被告余磊负担,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英瑞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迳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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