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城市峰达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舞民劳初字第32号 |
案号 |
(2017)豫0481执恢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城市峰达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支付原告王长明劳务费8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0元,由被告项城市峰达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 审 判 员 郑康乐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栗彩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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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曲志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8156980881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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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项城市三店大曲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