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02********0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02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1502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刁连军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二、被告刁连军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已支付的保全费107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三、被告庞鹿鹿、刁濂博、庞丹丹、赵基国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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