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23********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德中民初字第137号 |
案号 |
(2015)德中法执字第00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利闽山借款本金344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王臣、长春顺辉塑钢窗长、吉林省顺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本金34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臣、长春顺辉塑钢窗厂、吉林省顺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玲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05 |
发布时间 |
2015-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