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23********2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德中民初字第137号
案号
(2015)德中法执字第00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利闽山借款本金344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王臣、长春顺辉塑钢窗长、吉林省顺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本金34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臣、长春顺辉塑钢窗厂、吉林省顺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玲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1-05
发布时间
2015-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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