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72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02民初434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9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张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丽工程板款170000元,并分别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王丽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3.5元,由王丽承担39.5元,由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张永军承担4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时间
2018-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连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172921148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平原路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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