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72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凤法执字第00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2128元,并由被告张龙兴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2元,减半收取3516元,由被告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时间
2015-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连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172921148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平原路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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