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7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3380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立、邓清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人民币271,593.99元及截止2019年6月4日复利、罚息45,155.92元,并从2019年6月5日起,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71,593.9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毕农商行(德厚支行)2017年商贷字019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合不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6.00元,由被告丁立、邓清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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