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6********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03民初90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红武、陶兴丽尚欠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本金1999964.52元及2019年1月3日前产生的利息567726.41元,被告汪红武、陶兴丽自愿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3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7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欠款本金699999.52元,结清所有借款本金。二、被告汪红武、陶兴丽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截止于2019年1月3日前产生的利息567726.41元及2019年1月4日后的以1999964.52元为基数(还款期间根据实际还款本金数额调整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14.355‰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直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汪建华、余崇容自愿承担该笔借款本金1999964.52元及2019年1月3日前产生的利息567726.41元及2019年1月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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