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晓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1********5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民终1353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上诉人罗晓兴、刘飞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贷款本金138907.68元及截止2019年7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15.73元,2019年7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至本息偿还清之日止。三、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对被上诉人罗晓兴、刘飞位于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金地翠园一期2幢5单元6层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普(2016)普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5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共计5448元均由被上诉人罗晓兴、刘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