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腾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9********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425民初1484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张腾贵赔偿给原告韦朝英、班长永、班永碎、班承刚、班承阳、班承忠、班继法、陈文秀因班忠华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 188972 元。二、驳回原告韦朝英、班长永、班永碎、班承刚、班承阳、班承忠、班继法、陈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减半收取缓交案件受理费 6535 元,由原告韦朝英、班长永、班永碎、班承刚、班承阳、班承忠、班继法、陈文秀负担5203 元,被告张腾贵负担 1332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