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琼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4********1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802民初4693号 |
案号 |
(2020)云0802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5300073.96元;二、由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530007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资金占用费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月53000元标准计算);四、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数量、型号、种类以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存货抵押物清单为准;五、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存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货物明细以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存货抵押物清单为准;六、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罗琼兰、周建伟共有的位于宁洱县宁洱镇天壁路路园小区3幢1单元2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6]宁洱县不动产权第0000738号)及对被告周建伟名下的位于宁洱县宁洱镇西门巷8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宁洱县房权证宁洱镇字第[2014]11736号,土地证使用权证号为宁国用2014第12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罗琼兰抵押的霸道jtebx3fj,车牌号为云j94966的越野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罗琼兰持有的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51%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九、由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3900元;十、由被告罗琼兰、周建伟、罗正兴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驳回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8元,由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普洱勐野江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罗琼兰、周建伟、罗正兴共同承担494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