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2民初1749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梁凤兰欠款本金392万元及利息75万元,共计467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此后利息以本金39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60元,由被告廖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