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广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7********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11民初667号
案号
(2022)辽0911执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广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碧泉偿还煤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广国负担人民币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