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2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凤玲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2145元,合计3895元,由被告赵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