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2541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隆安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管理费人民币5400元;二、被告金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隆安运输有限公司违约滞纳金人民币1080元;三、被告金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隆安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费、税费及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费共计人民币4165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金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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