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0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4053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杨纪文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杨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517,011.69元,利息10,810.84元、利息罚息142.36元,本金罚息64.91元,共计528,029.80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7年8月24日);并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杨纪文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可依法对被告杨纪文名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甲13号3-1-1,面积为117.21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杨纪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